凡我國政府機關(以中央三級機關/單位及縣市政府所屬一級單位為申請單位)、依法設立之大專院校(以校或院級為申請單位)、公民營企業及社(財)團法人等團體。
凡於產、學、研界及政府機關之個人,長期推動產業創新,具特殊創新成就,對國家社會及產業有卓越貢獻及長遠影響者,或其創新成果對產業具前瞻性及創造性,對未來產業具傑出衍生效益,足為我國產業創新之典範。
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公民。
凡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公民,且為40 歲以下( 民國72 年1 月1 日以後出生) 之青年。
已獲得總統創新獎之團體,不得報名相同獎項。
已獲得總統創新獎之個人,不得報名相同獎項。